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交诉状及证据材料、进行和解和调解、代收本案法律文书)。
被告徐琼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邓某某(徐琼林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徐琼林、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黄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锦国 人民陪审员 李佐军 人民陪审员 李 斌
书记员:景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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