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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健,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 俊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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