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斌,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保金,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利(系被告童某某之母),住同被告童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童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丹凤
书记员:陆 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