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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石首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叶明星,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首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办事处建设路奔马商业街5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郭静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李欠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朱礼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淮安市。被告:雷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何旭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雷运强因涉刑事案件处于补充侦查阶段,不能参加诉讼。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石首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某某、郭静平、李欠海、朱礼兴、雷运强、何旭普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宋益民
审判员  曾立宏
审判员  陈 丽

书记员: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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