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黄勇杰
黄新杰
陈学文(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熊程(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襄阳市公路管理处樊城公路段
吴鑫(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勇杰,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新杰
委托代理人陈学文、熊程,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公路管理处樊城公路段(以下简称樊城公路段)。
法定代责人邱晨,樊城公路段段长。
委托代理人吴鑫,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黄某某、黄勇杰、黄新杰因与被上诉人樊城公路段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某及其与上诉人黄勇杰、黄新杰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学文、熊程,被上诉人樊城公路段的委托代理人吴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查认为,黄某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地点是否有树木横倒在路上,如果有,该树木是因何原因、何时倾倒的。黄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是否因碾压横倒在路上的树木而侧翻的等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黄某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地点是否有树木横倒在路上,如果有,该树木是因何原因、何时倾倒的。黄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是否因碾压横倒在路上的树木而侧翻的等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毛新宇
审判员:王定强
审判员:张杨
书记员: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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