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家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黄家俊与被告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黄家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家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家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黄家俊负担。
审 判 长 蒋 新 审 判 员 胡 丹 人民陪审员 雷 亮
书记员:范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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