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黄磊(系黄某然之父),住安徽省郎溪县宣郎广茶叶总公司张家湾村XXX号。
被告:上海君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XXX号三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叶程伟,负责人。
原告黄某然与被告上海君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杨惠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