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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黄某某等与黄定安、谈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定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吴惠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志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定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胡雅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慕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忻鼎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定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佳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某某、黄某某、黄定秋、吴惠珍、黄志君、黄定宝、胡雅飞、黄慕娟与被告黄定安、谈某某、黄佳蓓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黄某某、黄某某、黄定秋、吴惠珍、黄志君、黄定宝、胡雅飞、黄慕娟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某某、黄某某、黄定秋、吴惠珍、黄志君、黄定宝、胡雅飞、黄慕娟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黄某某、黄定秋、吴惠珍、黄志君、黄定宝、胡雅飞、黄慕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某某、黄某某、黄定秋、吴惠珍、黄志君、黄定宝、胡雅飞、黄慕娟共同负担。
  
  

审判员:顾铭洲

书记员:吴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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