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杨柳(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柳,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柳,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提供了2010年3月1日其与于海强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和2011年7月30日其与齐凡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原告亦予以认可。涉案车辆实际为被告出资购买,只是登记在原告名下。综上,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本院的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提供了2010年3月1日其与于海强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和2011年7月30日其与齐凡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原告亦予以认可。涉案车辆实际为被告出资购买,只是登记在原告名下。综上,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本院的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孙玉龙
书记员:孟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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