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被告董明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原告黄某某、刘某某诉被告孔某某、董明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冬云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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