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某与黄某某、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俊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黄某某之妻。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红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涛、李小辉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俊杰,被上诉人黄某某及其与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成红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项,改判两被上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158.2万元及利息。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系湖北瑞歆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歆公司)的注册股东,享有该公司的自主经营权,两人作出的关于公司由被上诉人黄某某一人经营的决议合法有效。涉案公司股东解散协议的实质为上诉人黄某某将其持有的瑞歆公司股权转让给被上诉人黄某某,该协议的性质为股权转让协议,本案的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
黄某某、张某某辩称,涉案公司股东解散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协议,且被上诉人黄某某作为公司股东不具有向其他股东支付利润的义务,故上诉人黄某某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案由应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某某、张某某立即支付下欠原告款158.2万元及利息。
黄某某反诉请求:1、依法确认黄某某与黄某某签订的《瑞歆公司股东解散协议》无效;2、依法判令黄某某向黄某某返还现金74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5月16日,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共同出资300万元(黄某某投资147万元人民币,占投资比例49%;黄某某投资153万元人民币,占投资比例51%),注册成立瑞歆公司。经营范围:水源热泵、地源热泵工程、空调、机电设备安装、维护、销售;空调环保净化服务。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自2011年5月16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为汪加平(原告黄某某之妻)。公司成立后,原、被告相继承接了一些单位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2014年12月10日,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在见证人向金柱、易先勇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瑞歆公司股东解散协议》,约定:“瑞歆公司股东黄某某、黄某某双方由于各自发展需要,经双方共同协商,就公司解散合作经营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公司由黄某某一个人承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到此协议签字之日止的所有项目的工程债权、债务,后续所需资金及工程质量和售后问题全部由黄某某一人承担。二、双方共同经营的项目发生的债权、债务详见清单,双方签字确认。三、黄某某承接公司,并支付黄某某在所有项目中应得的利润壹佰伍拾伍万元整。另外退回黄某某投入的本金,本金具体金额以公司财务账为准。四、黄某某负责偿还所有工程中公司发生的外欠账(人工费、管理人员工资、设备及材料款)等,黄某某享有工程除支付黄某某的利润和本金以外的应得利润和回笼质保金。工程项目中所有增补和坏账与黄某某无关。五、双方约定在2014年阴历腊月二十前黄某某支付黄某某所投入的全部本金。黄某某可以帮助协调收外欠账,并对曾国府、农家小院、金沙滩、三环超市、精密电路的财务对账和协助增补确认。黄某某工程中应得利润壹佰伍拾伍万元黄某某在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此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2日,被告黄某某向原告黄某某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暂借黄某某现金柒拾柒万捌仟元整,¥:778000.00(投入空调工程本金)。借款人:黄某某。2014.12.12。”2014年12月13日,被告黄某某又向原告黄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到黄某某中央空调工程分得利润款壹佰伍拾伍万元整,¥:1550000.00元。欠款人:黄某某。2014.12.13。”被告黄某某出具欠条后于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二日向原告黄某某支付746000元,余款未予支付。为此,原告于2015年7月3日诉至原审法院。又查明,原、被告自签订公司股东解散协议以后,虽然没有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但对原来已承接的工程尚在进行善后工作。公司没有注销登记。证人陈某出具《证明》,证明该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仍在法定代表人汪加平(原告黄某某之妻)手中。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东解散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投入的本金及应分得的利润155万元,由于公司的财务未清算,此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的《瑞歆公司股东解散协议》无效;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黄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9600元,原告黄某某负担96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虽然被上诉人黄某某未在上诉人黄某某提交的账目清单上签字予以确认,但是其在二审庭审中陈述涉案利润欠条载明的款项数额系依据该账目清单核算的,且该款项数额与双方在涉案公司股东解散协议第三条中约定的“黄某某在所有项目中应得的利润”款项数额一致,被上诉人黄某某又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可以认定上诉人黄某某提交的账目清单系其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在签订涉案股东解散协议前对双方共同经营公司期间的债权债务的核算和确认,本院对上诉人黄某某提交的瑞歆公司承接工程以及对外欠款的账目清单予以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在签订涉案股东解散协议前对双方共同经营公司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算,并形成了一份账目清单。被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
还查明,上诉人黄某某在原审庭审中要求从涉案股东解散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诉求款项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的瑞歆公司股东解散协议的性质。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本院作如下评判:首先,涉案协议的标题为“瑞歆公司股东解散协议”,首部的表述为“……就公司解散合作经营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第三条分别约定“公司由黄某某一人承接”、“黄某某承接公司”,故从该协议的字面意思讲,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解散合作经营,上诉人黄某某退出公司,公司由被上诉人黄某某一人经营。即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达成了转让瑞歆公司股权的合意。其次,双方在涉案协议签订前对公司的账目进行了核算,进而约定“黄某某承接公司,并支付黄某某在所有项目中应得的利润壹佰伍拾伍万元整。另外退回黄某某投入的本金”,而后被上诉人黄某某分别于2014年12月12日、2014年12月13日向上诉人黄某某出具了欠条,就上述本金、利润的数额再次予以确认,故该本金及利润可以视为被上诉人黄某某就上诉人黄某某退出公司所支付的对价款,也即上诉人黄某某转让瑞歆公司股权的转让款。综上,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的瑞歆公司股东解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的性质是股权转让。被上诉人黄某某应依约向上诉人黄某某支付232.8万元=155万元+77.8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已支付74.6万元,尚应支付158.2万元。被上诉人黄某某在上述协议中承诺于2014年阴历腊月二十前(2015年2月8日)支付77.8万元的“本金”、于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155万元的“利润”,而其仅于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二日(2015年2月10日)支付了74.6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其应从逾期之日(2015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利息。上述债务发生于被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张某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黄某某支付158.2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及利息(从2015年5月3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被上诉人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上诉人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黄某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第二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38元,合计38238元,由被上诉人黄某某、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 锋 审判员 袁 涛 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石继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