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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北京博海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章,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志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丽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天门市。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罗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陈先锋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汪丽琴

书记员: 韩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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