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曾建国(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颜某某
宜都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
胡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
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颜某某。
被告宜都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
负责人刘鑫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颜某某、宜都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泽新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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