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某与王新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高满标
王新江
徐晶(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满标,男。
被告王新江。
委托代理人徐晶,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新江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经原告申请,裁定中止本案审理;恢复审理后,由审判员胡文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满标、被告王新江的委托代理人徐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被告王新江提交收条1张,证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957元;原告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霸公交认字(2013)第005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确定事实、认定责任的依据;王新江驾驶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依法首先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70%承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计算23天,营养费按50元/天计算37天;误工费、护理费均按上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误工时间支持90天,护理时间支持30天;交通费支持500元。被告王新江垫付的医疗费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新江在交强险限额内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
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用项下损失23250.83元【医疗费20250.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50元/天×23天)+营养费1850元(50元/天×37天)】中的10000元,误工费3369元(13664元/年÷365天×90天)、护理费1123元(13664元/年÷365天×30天)、交通费500元,共计14992元;在交强险外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用项下损失剩余部分13250.83元(23250.83元-10000元)的70%即9275元,两项合计24267元;
二、原告黄某某同时返还被告王新江垫付的医疗费1957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王新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6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霸公交认字(2013)第005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确定事实、认定责任的依据;王新江驾驶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依法首先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70%承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计算23天,营养费按50元/天计算37天;误工费、护理费均按上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误工时间支持90天,护理时间支持30天;交通费支持500元。被告王新江垫付的医疗费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新江在交强险限额内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
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用项下损失23250.83元【医疗费20250.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50元/天×23天)+营养费1850元(50元/天×37天)】中的10000元,误工费3369元(13664元/年÷365天×90天)、护理费1123元(13664元/年÷365天×30天)、交通费500元,共计14992元;在交强险外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用项下损失剩余部分13250.83元(23250.83元-10000元)的70%即9275元,两项合计24267元;
二、原告黄某某同时返还被告王新江垫付的医疗费1957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王新江承担。

审判长:胡文锋

书记员:陈立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