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仁,男。
原告黄某与被告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黄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令珅
书记员:付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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