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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殷安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现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军,梅梅,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殷安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袁琛丽、叶红英,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黄某与被告殷安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黄某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故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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