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天山
张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梅新阳
石苏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梅战华
武汉臻美置业有限公司
刘文雄(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天山,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新阳,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石苏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梅战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臻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B座29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雄,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武汉臻美置业有限公司蕲春项目部。
负责人黄天山。
上诉人黄天山为与被上诉人梅新阳、武汉臻美置业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武汉臻美置业有限公司蕲春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黄天山以其与梅新阳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天山申请撤回上诉,属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天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黄天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天山申请撤回上诉,属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天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黄天山负担。
审判长:胡美琴
审判员:张秋月
审判员:姚彬
书记员: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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