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大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原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系原告黄大火之子。
法定代理人: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系原告余某某之父。
原告:余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系原告黄大火之女。
法定代理人: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天城镇白某某七组,系原告余梦之父。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840120251X。
上列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系原告余某某、余梦的祖父。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上列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霞、程莹,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崇阳县天城镇白某某七组。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白某某。
负责人:陈水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系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黄大火、余某某、余梦与被告崇阳县天城镇白某某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黄大火、余某某、余梦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大火、余某某、余梦以需变更诉讼主体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大火、余某某、余梦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5元,减半收取计11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骆学斌 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 人民陪审员 黄新龙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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