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向利民(湖北宜昌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
宜昌市猇亭区城市管理局
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猇亭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马思永,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宜昌市猇亭区城市管理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原告黄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原告黄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斌
书记员: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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