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17号。
代表人李文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祥,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斌
书记员:周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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