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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上海融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喜,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融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吕晓兵,职务不详。
  原告黄某某为与被告上海融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4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2019年1月9日,黄某某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某某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史  清

书记员:林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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