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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义与哈尔滨市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大义
王喜君(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聚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尹克林(黑龙江正林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市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黄大义,1952年6月23日出生(份证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王喜君,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聚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马玉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克林,黑龙江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克林,黑龙江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大义与被告黑龙江聚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兴公司)、哈尔滨市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大义的委托代理人王喜君,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尹克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哈尔滨市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系诉争房屋所在的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小区的开发商,并依法取得了该小区一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屋销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哈尔滨市聚兴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经两次更名,公司名称变更为黑龙江聚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故应由该公司承担哈尔滨市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现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哈尔滨市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屋销售合同书》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大义与被告黑龙江聚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小区一街区F栋7A-8A/F-D轴地下室房屋的《商品房屋销售合同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黄大义已预付,由被告黑龙江聚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黑龙江聚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原告黄大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哈尔滨市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系诉争房屋所在的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小区的开发商,并依法取得了该小区一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屋销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哈尔滨市聚兴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经两次更名,公司名称变更为黑龙江聚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故应由该公司承担哈尔滨市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现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哈尔滨市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屋销售合同书》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大义与被告黑龙江聚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小区一街区F栋7A-8A/F-D轴地下室房屋的《商品房屋销售合同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黄大义已预付,由被告黑龙江聚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黑龙江聚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原告黄大义。

审判长:吴旭
审判员:盖雪莲
审判员:冯丽霞

书记员:张紫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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