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张用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用武。
一审第三人:鲍伯颂。
再审申请人黄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用武、一审第三人鲍伯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某某申请再审称:1.根据一审第三人鲍伯颂庭审陈述,可以认定系张用武向鲍伯颂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故本案中鲍伯颂是出借人、债权人,张用武是借款人、债务人,原判决认定黄某某为实际借款人错误。2.由于本案实际借款人为张用武,鲍伯颂对黄某某不存在有效债权,原判决认定鲍伯颂将债权转让给张用武的事实亦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黄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1.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鲍伯颂出借100000元款项的事实。从现有证据来看,黄某某向鲍伯颂出具了一张100000元的借条,而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黄某某称其系张用武向鲍伯颂借款的担保人,但该意见与其出具借条的行为不符。从款项去向来看,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鲍伯颂所出借的100000元款项交付给了黄某某,黄某某称系张用武偿还其欠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2.根据鲍伯颂在张用武提起本案诉讼前向黄某某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记载,黄某某所欠鲍伯颂100000元债务借款已由张用武代为还清,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张用武。该内容表明鲍伯颂亦明知并认可黄某某为债务人,并就债权转让给张用武向黄某某履行了通知义务。另结合黄某某出具的借条由张用武持有以及张用武已向鲍伯颂实际偿付了100000元借款的事实,原判决认定黄某某为实际借款人并判令由黄某某向张用武偿还该100000元款项,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黄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1.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鲍伯颂出借100000元款项的事实。从现有证据来看,黄某某向鲍伯颂出具了一张100000元的借条,而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黄某某称其系张用武向鲍伯颂借款的担保人,但该意见与其出具借条的行为不符。从款项去向来看,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鲍伯颂所出借的100000元款项交付给了黄某某,黄某某称系张用武偿还其欠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2.根据鲍伯颂在张用武提起本案诉讼前向黄某某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记载,黄某某所欠鲍伯颂100000元债务借款已由张用武代为还清,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张用武。该内容表明鲍伯颂亦明知并认可黄某某为债务人,并就债权转让给张用武向黄某某履行了通知义务。另结合黄某某出具的借条由张用武持有以及张用武已向鲍伯颂实际偿付了100000元借款的事实,原判决认定黄某某为实际借款人并判令由黄某某向张用武偿还该100000元款项,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黄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周冬丽
审判员:丘平
审判员:陈艳萍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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