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士友。
委托代理人薛忠磊,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某。
被告保定市科某保安押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立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洁,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士友与被告尚某某、保定市科某保安押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士友于2016年8月16日以双方私下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士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士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士友承担。
审 判 长 齐 鹏 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 人民陪审员 李 磊
书记员:马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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