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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黄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原告黄某某,农民,××人。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丁运国,村委会推荐人员。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因××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翟立龙和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运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一、崔银柱署名并加盖东三村委会公章的草图一份。二、法院勘验笔录一份。三、被告黄某某宅基证一份。四、2015年4月1日东三村委会证明一份。五、2015年6月2日东三村委会证明一份。
被告黄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其在庭审中辩称,我没有侵占原告的土地。我有合法的宅基使用证,证上载明我宅基地以北是空闲地,并非与原告承包的土地相邻。2000年东三村委会在我宅基地以北规划了一条东西街道,将该街道以南证载面积以北给了我,归我使用。并且我曾与原告黄某某的兄弟黄增会兑换过土地。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他有多少地,更不能证明我侵占了他的承包地,因此,原告诉称我侵占他土地一事没有任何根据。
被告黄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宅基地证。二、2013年8月31日东三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三、2014年10月17日东三村委会会计书写的证明一份。四、黄光星和黄金生的证明条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所建房屋面积已超出宅基地证载面积,属于事实。但原告主张被告建房侵占了其承包地,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多少承包土地,少了多少,被告侵占了多少,以及侵占的具体位置。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至于被告黄某某超出证载建筑面积部分,原告黄某某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所建房屋面积已超出宅基地证载面积,属于事实。但原告主张被告建房侵占了其承包地,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多少承包土地,少了多少,被告侵占了多少,以及侵占的具体位置。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至于被告黄某某超出证载建筑面积部分,原告黄某某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新中
审判员:杜安龙
审判员:武连朋

书记员:崔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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