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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
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城,司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
代表人李祖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城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张久红

书记员: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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