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王某付
梁某龙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邓兴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谭露萍(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洪县人,住泗洪县。
被告:梁某龙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济宁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86594914-3。
负责人:任玉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兴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露萍,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付、梁某龙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人保财险济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武林、被告人保财险济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谭露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付、梁某龙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3607.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50元、误工费16650元、护理费4094元、鉴定费1110元、交通费721元,合计58632.47元。
2.判令被告人保财险济宁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原告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王某付驾驶鲁H×××××号车在赤壁市车埠卫生院路段与原告黄某某驾驶的雅迪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赤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9天。
经赤壁楚南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为轻伤一级,误工时间180天。
事故发生后,赤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付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
被告王某付驾驶的鲁H×××××号车系被告梁某龙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济宁
被告王某付、梁某龙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亦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人保财险济宁分公司辩称,该交通事故发生属实,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与被告梁某龙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有特别的约定:车辆鲁H×××××已安装安全锁370814603。
若出险时经现场勘查该车无”安全锁”,保险人将有权拒绝赔偿。
因此如果在核查事故发生时鲁H×××××车上有安全锁,
被告人保财险济宁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济宁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审判长:雷春
书记员:李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