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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粟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张献刚
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粟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曾凡荣
袁在东(湖北石首绣林法律服务所)

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献刚,系黄某某的丈夫。
委托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粟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所地,石首市绣林街道粟某某社区。
负责人高长早,该社区居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凡荣,该社区居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在东,石首市绣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粟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恒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后因案情复杂,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恒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文生、人民陪审员张红梅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明海,被告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粟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曾凡荣、袁在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出生起即在被告处生活长大,并一直居住在该村,享有村民待遇和社会保障,并有责任田。
2001年原告与丈夫张献刚结婚,由于张献刚是城镇人口,所以原告并未将户口迁出,也未在其他地方分责任田,原告婚后仍然在粟某某村居住,责任田由父亲成红桃代为耕种。
2012年被告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原告方才知道承包地在2007年被违法收回,并被通知原告不享受分田、分钱的待遇。
在原告向被告及绣林办事处反映时,村干部及办事处工作人员答复原告有相应的权利并承诺解决,但2014年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被告以原告已经出嫁为由拒绝分给原告应有的土地和款项。
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款37857.78元;被告分配自留地260平方米给原告;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长:肖恒增

书记员: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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