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国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被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现住大名县.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被告马银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贺晓宇,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刚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绪诉被告贾某某、马某某、马银平、马刚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国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收取40元,由原告黄国绪负担。
审 判 长 杨红涛 审 判 员 闫玲玲 人民陪审员 庞圣平
书记员:刘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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