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国洲,男,195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亿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显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俊林,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良,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国洲与被告赣州市亿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国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亿腾公司归还黄国洲借款本金5,00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判令亿腾公司按照年息24%的标准支付黄国洲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亿腾公司因发展需要向黄国洲借款,亿腾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向黄国洲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亿腾公司向黄国洲借款5,000,000元,借期6个月,月息2.5%。黄国洲于当日将5,000,000元转至亿腾公司账号。借款到期后,亿腾公司并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15年10月16日,亿腾公司再次向黄国洲出具承诺书,保证尽快归还本金和利息,但之后仍未归还。2017年9月11日,亿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显昆再次向黄国洲保证将于2018年6月30日前还清本息,然而时至今日亿腾公司仍未能归还黄国洲借款本金和利息,故黄国洲诉至法院。
亿腾公司答辩称:第一,对借款本身及5,000,000元的本金数额无异议,至今也未归还过本金或利息。第二,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且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也经济困难,身体不好,加之疫情原因,目前无法归还欠款,希望法院综合考虑,对判决归还款项的期限予以适当宽限。第三,借条约定月息2.5%,约定过高。因借款都用于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如果需支付利息,黄国洲作为亿腾公司的登记股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此,黄国洲称,虽然借条约定的年利率是30%(即月息2.5%),但黄国洲起诉是按照24%进行主张的,黄国洲虽然是亿腾公司名义上的登记股东,但股权已经转让给亿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显昆,且黄国洲长期不参与公司经营,不同意承担责任。亿腾公司的抗辩理由均非法定免责事由,不同意给予亿腾公司宽限期。
庭审中,黄国洲提交了《借条》《承诺书》、银行对账单作为证据。亿腾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黄国洲所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黄国洲向亿腾公司出借5,000,000元,亿腾公司理应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故本院对黄国洲要求亿腾公司归还5,00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5%(即年利率30%),现黄国洲按照年利率24%主张,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因亿腾公司到期未能还款,已构成违约,故黄国洲要求亿腾公司按照期内利息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亿腾公司的辩称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赣州市亿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国洲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黄国洲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400元,由赣州市亿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亚瑛
书记员:孙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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