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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国华,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张青云,男,199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开阳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原告黄国华与被告张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黄国华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华自愿撤回对被告张青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600元,由黄国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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