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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华与吴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国华
赵海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国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赵海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华诉被告吴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华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国华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黄国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国华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黄国华负担。

审判长:吴壮飞

书记员: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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