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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义、随县小某中心粮油管理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斌,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县小某中心粮油管理所。住所地:随县小某镇天梯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83517546。
法定代表人薛广民,主任。
被上诉人张华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系死者杨秀权之妻。
被上诉人杨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系死者杨秀权长女。
被上诉人杨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系死者杨秀权次女。
被上诉人杨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系死者杨秀权之子。
上诉人黄国义因与被上诉人杨秀权、随县小某中心粮油管理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7)鄂132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期间,杨秀权因故死亡。本院依法通知了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国义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国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国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国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艳丽 审判员  汪 莉 审判员  姚仁友

书记员: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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