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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陈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食品厂下岗工人,湖北省远安县人,住址同上,系黄某某丈夫,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里,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登伟

书记员:丁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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