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咏春,女,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现住黄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寅,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北京中基伟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余冶,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昌,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原告黄咏春与被告北京中基伟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黄咏春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咏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咏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黄咏春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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