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明山,河北包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媛美,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计1026元,由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勇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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