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恒,荆州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省国营沙市农场黄渊分场,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沙市农场黄渊分场。法定代表人:罗宏,该分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汉云,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黄某某以与被上诉人湖北省国营沙市农场黄渊分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黄某某、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国营沙市农场黄渊分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2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黄某某、黄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某、黄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73元,减半收取3486.50元,由上诉人黄某某、黄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冀松
审判员 徐 凯
审判员 刘国平
书记员:徐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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