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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李某某、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被告:江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现去向不明。
被告:李国庆,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系被告李国庆之父。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梦银,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江某、李国庆、陈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向被告江某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发现被告江某现去向不明,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熊远晶
审判员 宁晓云
审判员 陈斌

书记员: 周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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