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华,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黄某某、吴某与被告顾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某、吴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彪
书记员:叶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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