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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占强诉马会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占强
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马会永

原告黄占强。
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会永。
原告黄占强与被告马会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占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马会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浇地产生矛盾后,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457.9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而受的损失6457.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会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黄占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6457.93元。
驳回原告黄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会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浇地产生矛盾后,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457.9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而受的损失6457.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会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黄占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6457.93元。
驳回原告黄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会永负担。

审判长:赵坤敬
审判员:康亚民
审判员:刘敏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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