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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黄某某等与定州市经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定州市。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定州市。
原告黄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定州市。
原告吴国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定州市。
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建茹、徐刚,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经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州市西关菜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霞。
被告委托代理人庞超,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黄某某、黄帅、吴国娟诉被告定州市经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黄某某、黄帅、吴国娟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黄某某、黄帅、吴国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恒军 审 判 员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杨易萌

书记员:黄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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