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华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孝昌县花西乡栗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国峰,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黄华东与被告孝昌县花西乡栗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华东、被告孝昌县花西乡栗某村民委员会主任陈国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华东向本院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孝昌县花西乡栗某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黄华东工程款3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承建合同》,合同约定总造价420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10000元,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余款310000元一直未付。现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被告认可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为被告建设了工程,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因被告无力支付工程款,向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下欠原告工程款310000元。现原告依据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孝昌县花西乡栗某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黄华东支付工程款3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75元,由被告孝昌县花西乡栗某村民委员会承担(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登高
书记员:汪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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