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某天堂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镇小曲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许品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卫国,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干河村二组。
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
查明:原告嘉某天堂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系一家从事热水器、油烟机等家用电器和厨房用器的生产、销售业务的企业,所使用的“清大科源”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第3580593号注册商标。被告黄某于2008年10月在仙桃市仙桃大道亲亲家园旁从事家用电器经营,明知“清大科源”商标是嘉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却在其经营的太阳能热水器、电饭煲等电器商品上,使用“清大科源”标识。嘉某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某立即停止对嘉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清大科源”专有权的侵害,并向嘉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某停止侵权,即停止在其店面和其经营的太阳能热水器、电饭煲等电器商品上使用“清大科源”商标;
二、黄某向嘉某天堂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于2009年7月20日付清;
三、嘉某天堂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嘉某天堂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审查确认,已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该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肖淑云
审判员 肖志祥
审判员 苏哲
书记员: 黄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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