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
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韩庆英
徐某某
杜成蓉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韩庆英。
被告徐某某,系被告韩庆英之夫。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杜成蓉。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韩庆英、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由黄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由黄某负担。
审判长:谭家贵
书记员:严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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