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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陈某某、人民财保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
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
范菊香(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施洋路。组织机构代码:70684021-2。
代表人杨军章,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菊香,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公司竹山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光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滕秀兵,被告陈某某、中国财保公司竹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菊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某某驾驶车辆致原告黄某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相关经济损失。被告陈某某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财保公司竹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该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财保公司竹山支公司认为原告的营养费不应计算,对护理、误工时间过长问题,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提供的原告原始病情证明无加强营养的建议,可不予认定;护理时间过长的问题,被告中国财保公司竹山支公司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误工时间过长的问题,可计算至评残的前一日,为此综合认定原告的误工时间为184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某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48494.96元。
二、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黄某鉴定费损失2500元(已赔付37941.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03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234901040010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某某驾驶车辆致原告黄某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相关经济损失。被告陈某某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财保公司竹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该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财保公司竹山支公司认为原告的营养费不应计算,对护理、误工时间过长问题,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提供的原告原始病情证明无加强营养的建议,可不予认定;护理时间过长的问题,被告中国财保公司竹山支公司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误工时间过长的问题,可计算至评残的前一日,为此综合认定原告的误工时间为184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某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48494.96元。
二、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黄某鉴定费损失2500元(已赔付37941.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03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吕光平

书记员: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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