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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冯某等与包达生、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原告:黄一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被告:包达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元,上海仁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原告冯某、原告黄一辰与被告包达生、被告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并作为原告冯某、原告黄一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包达生、被告张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原告冯某、原告黄一辰向本院共同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1、经济损失人民币110338.8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精神损害费3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三原告放弃主张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1、赔偿因房屋漏水造成的修复损失24157元(地板、房顶、墙面及南北阳台的顶部);2、赔偿因房屋漏水造成的物品损失7100元(包含北阳台的上下橱柜的修复、客厅的吊灯、卫生间灯、房间的开关、射灯、卫生间顶灯);3、房屋修复期间的垃圾清运费800元;4、赔偿房屋修复引起的家具搬运费1200元;5、房屋修复期间搬运、拆除及再安装两台空调的费用1220元(客厅立式空调、挂壁式空调);6、以每天300元为基准赔偿原告房屋修复期间在外14天的租房费用4200元;7、赔偿原告因房屋修复而引起的一个月家具搬迁存放费3000元;8、将上海市真光路XXX弄XXX号XXX室108平方米左右的面积做好防水层;9、支付因本次诉讼引起的2017年12月28日产生的调取被告身份信息的律师服务费5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2016年1月下旬寒潮来袭,被告对家中水管、阀门等供水设施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导致其北阳台水管冻裂,当时原告一家正外出度假,同年1月30日原告回家后发现家中屋顶漏水,水顺着吊灯、电源开关等地方流下,地板全部被水浸泡;北阳台屋顶漏水,致使原告北阳台的橱柜损坏,内部物品发霉;南阳台下水管附近的顶部因渗水起壳破损。被告曾在查看现场后写下承诺书,承诺负责修复与赔偿。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包达生、被告张某共同辩称:本案为侵权赔偿案件,事发时,被告的房屋出租,承租人马根发未经被告同意,在阳台上私接水管。2016年1月寒潮时,该阳台上的水管爆裂引起漏水,且马根发没有及时关闭水阀,造成损失扩大,所以实际侵权人是马根发,两被告没有过错。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金额过高,亦依据不足。原告要求被告整屋做防水层并支付律师费,均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两被告愿意在道义上补偿原告5000元至8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分别系上海市真光路XXX弄XXX号XXX室和XXX室的房屋所有权人。双方均为二房二厅一卫房型,原双方南北开放式阳台上均未建有进水管。2005年5月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其阳台被封闭,并安装了进水管等设施。2016年1月下旬,1102室北阳台上进水管因故爆裂,漏水至1002室,致原告房屋受损。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2016年1月31日,被告包达生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包达生因楼上水管爆裂造成楼下1002室进水,承诺负责按清单损失修复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照片、寒潮安民告示、承诺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审理中,原告陈述:其原告家中受损主要包括:客厅、两间卧室及过道的地板共57平方米,客厅的天花板25平方米,朝南大房间的天花板及墙面,南阳台顶部和北阳台顶部及墙面,北阳台上下橱柜,客厅的吊灯及射灯,卫生间的顶灯及开关。其现主张赔偿的金额,是咨询了物业、搬运公司、百安居等相关专业人员后,自行估算的。被告则表示漏水之后曾前往原告房屋查看,只认可原告北阳台吊橱、客厅吊灯、主卧床头柜的5块地板及主卧带开关的墙面受损,其余均不予认可。被告认为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依据,不予认可。因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较大,本院征询原告是否聘请有关部门对其房屋漏水受损部位做修复方案并对修复费用进行评估,原告曾同意鉴定,又反复,经本院释明仍表示不希望因该案拖延时间,影响其生活,坚持不申请鉴定。
  被告提出原告北阳台地漏有移位,造成不能及时排水,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则表示北阳台地漏确实有移位,但不缺功能,可以排水。本院亦征询被告是否需要对原告北阳台的地漏移位造成排水不畅进行鉴定,被告认为漏水事发日并未因地漏堵塞致使水流入厨房,原告也未提及厨房存在漏水,故被告对地漏是否致使原告损失扩大不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因被告北阳台水管爆裂发生漏水,被告作为1102室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应及时察觉并排除漏水隐患,因漏水致使原告财产遭受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抗辩北阳台水管是租客在承租期间私自铺设,直接侵权人为租客,被告可另行向他人主张权利。至于赔偿的数额,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较高,又未申请评估,本院已告知诉讼风险,故只能根据有关规定在可酌情的金额范围内,综合考量房屋状况、装潢及物品折旧等因素确定原告房屋修复及物品等受损费用;原告如认为赔偿金额不足,若有证据证明其损失高出本案判决的金额,原告可就高出的金额部分,另行主张权利;另原告在房屋修复期间确会产生垃圾搬运费;修复期间确对原告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原告要求在外租房,并无不妥,具体时间和费用,由本院酌情确定;关于原告主张的空调及家具的搬运费、空调拆装费和家具存放费,本院认为,修缮施工时原告只需做好修复部位以外家具和电器的遮盖保护即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修复期间的家具搬运费1200元及搬运、拆装两台空调费用12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整屋做好防水层及支付律师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达生、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原告冯某、原告黄一辰因漏水造成的房屋修复及物品损失人民币9800元;
  二、被告包达生、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原告冯某、原告黄一辰垃圾清运费人民币500元;
  三、被告包达生、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原告冯某、原告黄一辰房屋修复期间在外租房费用人民币3000元;
  四、对原告黄某、原告冯某、原告黄一辰要求被告包达生、被告张某赔偿因房屋修复期间的家具搬运费人民币12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对原告黄某、原告冯某、原告黄一辰要求被告包达生、被告张某赔偿因房屋修复期间搬运、拆除及再安装两台空调(客厅立式空调、挂壁式空调)费用人民币12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对原告黄某、原告冯某、原告黄一辰要求被告包达生、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黄某、原告冯某、原告黄一辰因房屋修复引起的一个月家具搬迁存放费人民币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七、对原告黄某、原告冯某、原告黄一辰要求被告包达生、被告张某将上海市真光路XXX弄XXX号XXX室108平方米的面积做好防水层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八、对原告黄某、原告冯某、原告黄一辰要求被告包达生、被告张某支付因本次诉讼引起的2017年12月28日产生的调取被告身份信息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4元,由原告黄某、原告冯某、原告黄一辰负担人民币581元,被告包达生、被告张某负担人民币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依琳

书记员:邵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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