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溶
林金施(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郑厚红(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高某
原告黄某溶,男,生于1972年4月9日,汉族,宜昌市人。
委托代理人林金施,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厚红,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生于1983年6月3日,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溶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溶以被告高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溶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溶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溶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溶负担。
审判长: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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