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5楼。
负责人:陈卫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夏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东
书记员:钱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