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芳,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新龙。
被申请人:王久永。
被申请人:宋占山。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新龙、王久永、宋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黄某某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审判员 尚晓玉
书记员: 李永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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