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某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詹志坚(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王长发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赵燕
张兆胜(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志坚,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长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65868-6。
法定代表人李松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兆胜,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4)牡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詹志坚、王长发,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燕、张兆胜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辩论终结,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限至同年9月8日,本院予以准许。期间,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为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本案发回重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4)牡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上诉人预交),退还给上诉人黄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为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本案发回重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4)牡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上诉人预交),退还给上诉人黄某某。

审判长:李波
审判员:黎红英
审判员:鲁民

书记员:魏宝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